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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常识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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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常识解答
时间:2014-08-25 / 点击:3049

1、已交房但未入住的业主是否应全额交纳物业费?
    由于业主自身原因未办理手续或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而造成的房屋空置,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专有部分空置,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服务费的支出目的主要是维持、保证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的工作量也不会因部分房屋空置而减少,因此,业主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2、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需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是。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多少天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约。同意续约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并提前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管理资料如何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①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收档案;②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有视等单位定立的协议书、合同等;③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④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情况;⑤公共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⑥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清册或资料;⑦财务收支帐册;⑧其他物业档案资料,物业档案资料属全体业主共有。
6.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将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
    可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比如保洁、绿化、电梯维护等)委托给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公司等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7.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谁?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房管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8.业主能否不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
    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和小区的有关规定。
9.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0.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秩序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告知、制止、报告三项义务后,对于故意违规的业主,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由违规业主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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